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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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6-06-0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要求,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教学实际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立德树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学校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坚持“分类指导、专项评价、强化反馈、重在改进”的原则,保证人才培养和教学过程的所有环节得到科学规范地运行,促进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是在学校主管下,负责学校教学检查督促、教学监测评价、教学指导引导的专门机构。委员会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秘书2-3名。按不同学科分为若干教学质量评价考核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医学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以下称“医教所”)。

第三条 各学院(系、部)参照本章程自行成立学院(系、部)教学督导组织,按照“单位名称+教学督导组”命名,由3-7名成员组成,组长原则上由本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选聘的委员组成要体现学科的代表性,坚持专职委员与兼职委员相结合,在职专家与退休专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委员选聘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提名或个人自荐等方式,经本人同意后,由学校医教所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定聘任人选,由学校颁发聘书。学院(系、部)教学督导组织成员由学院(系、部)自行选聘与解聘,并上报学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委员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教学工作,了解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法规,熟悉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掌握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了解教学改革的趋势与要求,具有丰富的一线教学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或现未任实职的有丰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的领导干部(含处级调研员、退休人员)。

二、忠诚于教育事业,具有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的精神。

三、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青年教师成长,能够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职责。

四、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关心学生成才、成长,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五、专职委员原则上从离退休教师和现未任实职的领导干部(含处级调研员、退休人员)中选聘;兼职委员从未承担行政职务的在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中选聘。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时间相对充裕,能够积极参加各类教学评价活动。

七、具有正高级职称(部分单位可放宽为副高级职称)或有丰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八、获各级“教学名师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及“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及具有较高威望的教师等将优先考虑。

九、曾发生过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或有学术行为不端者,一律不得选聘。

第七条 每届委员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委员的解聘

一、聘任期满自动解聘。

二、在聘期内,受聘者因特殊情况可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辞聘申请,经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可解除聘任。

三、因违反工作纪律或不能履行委员工作职责者,由委员会办公室提议,由学校决定解除聘任。


第四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各委员有目的、有计划地自主开展对学校各专业的教学全过程、各环节开展教学检查督促、教学监测评价、教学指导引导等日常教学质量监测与督导工作。

第十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评估、教学检查、教学竞赛、教学基地检查等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组织的有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及教学改革的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教学部门对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深入教学一线,通过听课、访问、座谈及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教学工作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重点检查教师备课、教案(含电子教案)、试讲、课堂教学、PBL教学、实验教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试卷分析、见习与实习带教、教学查房、病例讨论(CBL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四条 接受学校领导、医教所和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委托,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部)督导组织是在本单位领导下,参照学校教学评价工作要求,负责做好本单位监督、评价和指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形式与要求

第十六条 工作形式

一、听课评价:按计划对教师授课质量与水平实施评价与督导,可采取委员集体(2人及以上)或委员个体听课(理论教学、实验教学或临床带教等)的方式,听课后须对授课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并于评价后立即提交评价结果。

二、专项评价:通过现场答辩、查阅材料、样本抽查、调查问卷、访谈或者电子函审等方式对各类教学项目进行专项评审、检查,根据需要提供具有建设意义的口头或书面指导反馈意见及专项评价结果。

三、工作总结:每学期将教学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建设性意见与建议的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工作要求

一、本着对学校教学负责、对受评部门(或教师)负责的态度,做好各项评价与督导工作。

二、开展教学评价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严谨、认真负责、勇于担当。

三、应认真按照《专家评价教师教学质量标准》实时评价,并及时提交评价结果。

四、原则上专职委员平均每教学周从事各类教学评价工作不少于10学时,听课不少于10人次;兼职委员平均每教学周从事各类教学评价工作不少于2学时,听课不少于2人次。

五、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佩带“大连医科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胸牌,尊重受评对象,评价过程中不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六、学校每学期对委员的评价工作进行统计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评价工作不积极,甚至发生重大失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聘任。


第六章  工作待遇

第十八条 委员享有参加学校或学院(系、部)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会议、调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权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委员正常开展教学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委员完成的工作任务量核发工作津贴,一般每学期核发一次。专职退休委员完成工作量的发放工作津贴4000元/月,未完成工作量的按实际工作量÷应完成工作量×4000元/月发放;兼职委员可选择以下方案任一,且在每学期初确定至该学期结束不能更改:①教学评价工作量抵扣教学工作量,1学时教学评价工作量抵扣2学时教学工作量;②工作津贴:正高级100元/学时,副高级80元/学时。离退休人员担任委员的交通费和午餐补助比照在职人员执行。若委员为现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首先完成学校对其每学期听课任务要求,完成任务要求以外的部分计入教学评价工作量。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协调和服务于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助主任委员制订委员会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包括专项评价、重点评教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组织和协助委员参加专项评价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收集、汇总每学期各教学单位的新上岗教师、教学反映差和拟晋升、晋级教师的授课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汇总委员的教学评价意见与建议,实时向相关学院(系、部)和部门反馈,并收集其落实整改意见与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接收学院(系、部)或教师个人对教学评价结果提出的复议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组织5-7名委员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反馈给相关学院(系、部)及教师本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委员实际开展的教学评价与督导工作量,核发其工作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医科大学本科教学评价委员会章程(试行)》(大医发〔2019〕170号)文件同时使用停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医教所负责解释。